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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如下《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原则为:合法、合规、合理,易于操作。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
第四条 理事由上一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应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为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九条 凡涉及理事的议题、事项,应进行披露。
第十条 理事有权查阅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通信、视频、电话等方式举行。会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由参会理事签署经共同商议形成的会议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2025年9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由第六届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