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筹集信息

2.1  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靠全社会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定向、非定向项目募集资金,本会对自有资本进行运作增值。

2.2  相关政策

本会根据《财税(2014)13号》、《沪财税(2014)72号》、《沪国税发(2016)6号》等文件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3  捐赠形式
定向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款、物如数用于特定项目;
非定向捐赠:捐赠人无明确意向,捐赠款、物用于基金会筛选确定的社会公益项目;
实物捐赠:根据捐赠人意向,用于特定项目,或通过慈善捐卖筹集捐款,用于公益项目。

2.4  捐赠方式
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捐赠意向和所捐款、物的用途,捐款通过现金、银行汇款、支票等方式;实物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商定交接或处理方式。本会在款、物收到后提供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财政部监制的专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本会承诺:对所有捐赠不提留任何管理费用,全额用于社会公益项目;捐赠手续办理快捷、简便,落实资助项目有跟踪、监管、反馈,各项服务热情周到。
社会公益性组织自行向社会募捐可通过本会这个平台,同样享受相关政策,提供竭诚服务;本会还愿意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就有关共同关注的社会公益项目进行合作、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携手贡献力量。